商法在我国却属于比较新兴的一个法律学科,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法一直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商法对市场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也并没有为社会所了解,长期处于民法“婢女”的地位。但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与民法共同构成现代私法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步扩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加强,商法对社会经济的调整作用愈益彰显。
本课程涵盖了我国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定位是:使学生在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掌握民法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理解并掌握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制度、交易行为制度、交易财产制度以及基本的市场管理制度;培养学生市场经济行为有关的法律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学生树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相适应的基本法制观念。
商法总论------主要内容(8学时):商法的概念;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主体的概念、分类及商主体资格;商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商事名称的组成,商事名称权的权能和保护,商事名称与商标、字号的关系;商事登记的机构、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公司法--——主要内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股东和股权、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等。
破产法——主要内容:破产含义和特征、破产法的性质与作用、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破产程序制度包括破产程序启动的实质要件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债权;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票据法——主要内容:票据的种类、特征,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丧失的救济、票据抗辩、票据时效,汇票背书的要求以及效力,本票、支票的特殊规则、票据权利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一般保证的区别。
保险法——主要内容:保险的概念特征、优势;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和基本要求、基本规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成立;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受益人制度、死亡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责任保险。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同学均可研修,具备民法、经济法及有关经济学等基本知识的学生研修本课程效果会更好。
由于商事关系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强、实务经验对于理解商法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远离商事实务,学生很难深入理解抽象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