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性
《法理学》的重心并不在于微观层面的实践策略,它与个案处理、法条分析等实务有一段距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不食人间烟火,并不意味着背记一堆空泛、晦涩的概念术语就是正确的学习姿态。
2.思辨性
理论法学最显著的特征是思辨性。无论是面对学术争议问题,还是面对疑难案件问题,法理学虽不特别看重得出结论的唯一正确性,但所得出判断必须建基于慎思明辨之上。思辨性也同时意味着批判性。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心“是”的问题,还要关心“应当”的问题。
3.综合性
围绕部门法学的知识学习,为理论法学的学习奠定了基础。在掌握部门法的基础上,再反观理论法学时,既有助于理解抽象晦涩的法理学术语,更有助于从更为开阔的视野去综合把握部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