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Content=本课程运用通俗的语言和简明的线索,引领学习者正确认识中国司法制度的独特性,全面看待司法改革举措的合理性,准确理解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培养“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创新性思维能力,锻炼运用法律实践理性的思维方法。同时对参加法学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乃至法考的考生能起到知识储备辅助作用。
本课程运用通俗的语言和简明的线索,引领学习者正确认识中国司法制度的独特性,全面看待司法改革举措的合理性,准确理解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培养“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创新性思维能力,锻炼运用法律实践理性的思维方法。同时对参加法学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乃至法考的考生能起到知识储备辅助作用。
—— 课程团队
课程概述
1. 课程背景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但社会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司法体制需要通过改革以作出回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2.0,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
国内大多数高校一般没有专门开设有关司法改革的专题课程,因此大学生对中国司法体制和司法改革虽然可能有所了解,但缺乏系统化的认知和整体性的把握,存在知识盲区。
主讲教师长期从事司法制度领域的教学研究,曾担任过市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有比较丰富的司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对中国司法改革大趋势有比较精准地把握。
2. 课程目标
学会正确地认识中国司法制度的独特性,全面地看待各种司法改革举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准确地理解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培养“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创新性思维能力,锻炼运用法律实践理性的思维方法。
帮助参加法学有关专业考试的考生迅速掌握有关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知识。
3. 课程特色
以理论为基础,以司法主体与司法行为双线索并行的独特方式开展讲解。
以案例为引导,国际经验与本土国情相结合,多角度分析司法改革举措的合理性。
以创新为鼓励,引导学习者基于理论合理性大胆求证实践的可行性。
授课目标
帮助学习者快速了解中国司法体制机制的基本样貌。
帮助学习者轻松掌握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原理脉络。
帮助学习者有效理解中国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
课程大纲
课程导论(上)—— 中国司法制度基本样貌
课时目标:本章作为本课程的导论,以我们为什么要关心司法来切入本课的正题——“司法制度及其改革”,重点介绍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人民法院系统的基本状况
1.1课程导论
1.3人民法院的性质与任务
1.4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5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1.6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1.7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8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课程导论(下)—— 观察中国司法的基本方法
课时目标:本章续接上一章导论,强调本课程的特点是重在学习一种观察和评判中国司法活动现状以及当前司法改革措施的方法。
2.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观察方法
2.2“国际经验与本土国情相结合”的观察方法
2.3“角色立场与利益逻辑相结合”的观察方法
审判中心主义与审判独立(上)——回归判断权:从侦查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
课时目标:当下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话题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反思后的重大举措,是审判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应当独立行使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也构成了本轮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本章着重阐释审判为什么是整个诉讼流程的中心。
3.1“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3.2”审判中心主义“的原理
3.3“侦查中心主义”的表现
3.4“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审判中心主义与审判独立(下)——为何独立:审判权要义
课时目标:本章续接审判中心主义的话题,讨论审判独立问题。
4.1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概念
4.2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理
4.3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中国司法遴选与司法惩戒(上)——我国司法遴选制度演变
课时目标:司法遴选与司法惩戒是保障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司法队伍的进口和出口这样一个人员筛选机制问题的两个方面。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司法遴选制度的演变历史,并从历史提供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司法遴选制度改革的得失。
5.1“舞女当法官”事件回顾
5.2司法遴选制度的意义
5.3建国初期的司法遴选制度
5.4初步法制化至“文革”时期的司法遴选制度
5.5恢复和发展时期的司法遴选制度
5.6逐步完善时期的司法遴选制度
5.7深化改革时期的司法遴选制度
中国司法遴选与司法惩戒(下)——我国司法惩戒制度变革
课时目标:本章承接上一章对司法遴选制度的介绍,对司法惩戒制度进行了理论梳理,并以此检视我国设立司法惩戒委员会这项改革所应当注意的问题。
6.12003年“法官惩戒”三大事件回顾
6.2司法惩戒制度的内涵
6.3司法惩戒制度的功能
6.4司法惩戒制度的要求
6.5司法惩戒制度的改革
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改革(上)——司法责任制的前世今生
课时目标:司法责任制是当前司法改革应该抓住的牛鼻子,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各主体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其对履行职责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保障司法权公正运行。
7.1司法责任制概述
7.2错案追究制回顾
7.3错案追究制弊端
7.4上诉率考核误区
7.5非理性追责下的怪像
7.6回归理性的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改革(下)——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与功能
课时目标:要确定司法者的责任,首先要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员额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助于能推动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8.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8.2员额制改革的功能
审判委员会运作机制及其改革(上)——民主集中制的司法模式
课时目标:我国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通过审判委员会对法院正在审判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讨论,从而保障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存在的法律合理性及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促进作用,是其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根本原因。
9.1审判委员会的概述
9.2审判委员会的成因
9.3审判委员会的构成
9.4审判委员会的运作
9.5审判委员会的意义
审判委员会运作机制及其改革(下)——“会议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课时目标:随着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审委会制度日渐暴露出不适应新的依法治国形势的弊端,存在与司法亲历性原则相违背、与司法公开性原则相抵触、不利于司法责任的划分落实,因此改革事宜提上了议事日程。
10.1审判委员会制度困境概说
10.2现行审委会制度抵触司法亲历性
10.3现行审委会制度影响司法公开性
10.4现行审委会制度模糊司法责任划分
10.5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思路
10.6审判委员会制度变革举措
政法委功能定位及其运作实践
课时目标:政法委员会作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保证执法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政法工作的有序依法进行。从根本上说,就是实现和健全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因此其绝大多数工作都是“宏观”性质的,但是,它还是有一个“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具体职能,而这在长期的实践则中引发出不少问题,成为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关注焦点。
11.1政法委概述
11.2政法委制度发端
11.3政法委制度发展
11.4政法委的工作职能
11.5政法委运作实践之案件协调
11.6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制度诱因
11.7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利弊分析
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变革
课时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都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这项考试以其难度大、通过率而著称。本章回顾了我国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司法考试”再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部曲”的发展历程,介绍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必要性。
12.1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2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的建立
12.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建立的背景
12.4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合理性
12.5法律职业资格准入门槛的提高
12.6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式的完善
12.7法律职业人员任前培训的强化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
课时目标: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就中国的情况来说,“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以及忽视辩护意见等,错误的、落后的、陈旧的刑事司法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恶习,是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危害,树立人权司法保障理念,然后再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症下药。
13.1冤假错案概说
13.2理念误区——冤假错案产生的思想根源
13.3理念误区形成的渊源
13.4制度缺陷——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诱因
13.5防范冤假错案的措施
13.6冤假错案的三大类型
13.7“死者复活”型冤案
13.8“确定真凶归案”型冤案
13.9“疑似真凶归案”型冤案
13.10“证据不足”型冤案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改革
课时目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是当前司法改革中的一大重要举措,而且基本布局完成。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14.1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概说
14.2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提出
14.3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源起
14.4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运作
14.5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意义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之道(上)——地方保护主义与司法地方化
课时目标: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的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备受诟病。究竟原因在于没有正确认识司法权的特殊性,将其按照行政化模式进行管理,造成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高度重合,使得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高度依赖地方党政的管理,而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地方插手司法事务的现象频发,但司法由于前述原因却无力抵御,相关诉讼甚至出现“主客场”现象。为此,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设置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的改革思路可谓对症下药。
15.1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
15.2“分灶吃饭”与分税制改革
15.3司法的地方化逻辑
15.4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表现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之道(中)——回归中央事权: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16.1国家的“地方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
16.2作为中央事权的司法权
16.3法、检人财物“省统管”的改革难点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之道(下)——破解诉讼“主客场”: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的探索
17.1行政辖区与司法辖区高度重合的弊端
17.2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试点思路
17.3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试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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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知识
证书要求
为积极响应国家低碳环保政策, 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国大学MOOC平台将取消纸质版的认证证书,仅提供电子版的认证证书服务,证书申请方式和流程不变。
电子版认证证书支持查询验证,可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进行有效性查询,或者访问 https://www.icourse163.org/verify,通过证书编号进行查询。学生可在“个人中心-证书-查看证书”页面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版认证证书。
完成课程教学内容学习和考核,成绩达到课程考核标准的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标准不同,详见课程内的评分标准),具备申请认证证书资格,可在证书申请开放期间(以申请页面显示的时间为准),完成在线付费申请。
认证证书申请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申请时要求进行实名认证,请保证所提交的实名认证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2. 完成实名认证并支付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并发送电子版认证证书。电子版认证证书生成后不支持退费。
参考资料
《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2012年), https://www.gov.cn/jrzg/2012-10/09/content_2239771.htm
《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https://www.gdqyfy.gov.cn/qyzynet/fyxw/20190228/5599.html
常见问题
Q : 需要具备法律知识背景才能选修这门课程吗?
A : 具备法律知识背景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本课程内容,没学过法律也没关系,本课程本身也带有普法的性质,也欢迎对司法感兴趣的非专业人士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