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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开课
开课时间: 2021年07月30日 ~ 2021年11月30日
学时安排: 3-5小时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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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课程评价(70)
spContent=“物权法”课程系民法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民法总论”、“合同法”(或“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民法学课程的基础模块。 该课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的解释为主要课程目标,结合国内外物权理论与实践,致力于构建我国物权法学的基本体系,并对相关重点问题展开讨论。本课程倡导问题意识,从中国社会经济的现实、物权法规范和物权法学的理论体系几个维度出发,引导学习者深入了解我国的物权基本制度,培养法律人的法学思维以及运用此种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该课程共设七章(共四十二讲),包括绪论、物权客体、物权通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占有。 课程负责人刘家安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研究所所长,连续八届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位教师”,所著《物权法论》系国内最受欢迎的物权法简明教科书。
“物权法”课程系民法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民法总论”、“合同法”(或“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民法学课程的基础模块。 该课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的解释为主要课程目标,结合国内外物权理论与实践,致力于构建我国物权法学的基本体系,并对相关重点问题展开讨论。本课程倡导问题意识,从中国社会经济的现实、物权法规范和物权法学的理论体系几个维度出发,引导学习者深入了解我国的物权基本制度,培养法律人的法学思维以及运用此种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该课程共设七章(共四十二讲),包括绪论、物权客体、物权通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占有。 课程负责人刘家安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研究所所长,连续八届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位教师”,所著《物权法论》系国内最受欢迎的物权法简明教科书。
—— 课程团队
课程概述

   “物权法”课程系法学一级学科目录之下“民商法学”民法学方向的一门重要课程,目前国内各大学法学院均将物权法设置为法学必修课程。本人自1996年开始在中国政法大学开始为本科生讲授物权法课程,有着25年的教学经验。在教学生涯中,我深感物权法课程学习之不易。即便是面对基本素质不错且已进行了“民法总论”、“债权法”等课程学习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在开展物权法教学时,我也能感受到学习者的困惑、迷茫。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民法学的专业教学也进入到了相对稳定的民法典时代。本人希望通过慕课的讲授,将自己在中国政法大学多年的教学思考和经验分享给更多的学习者,让更多的学生能够接触这门重要的学科。

    “物权法”课程是民法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课程将从民法的体系出发,在与“民法总论”、“债权法”(或“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课程做必要衔接的基础上,主要以《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为阐明对象,并结合物权法传统理论学说、司法解释、案例等,开展教学活动。该课程共分七章,四十二讲。

    通过学习“物权法”课程,学生可以掌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架构,了解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体系的意义,并获得对抽象深奥的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等知识的正确理解。学生还将对我国法上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制度及占有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清晰的了解。

    物权法的原理精深,且具有极其重要的实务面向。慕课的教学形式与传统教学有一定差异,即便如此,本课程仍致力于讲清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并注重知识的体系性,避免知识的碎片化。课程讲授注重文本解读,同时也不乏思辨性和一定的批判性。在讲授方法上,深入浅出,运用简明易懂的小案例讲清复杂的规范与原理。

课程大纲
绪论
课时目标:了解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概念;认识物权法的基本功能与理念;熟悉物权法的体系,并掌握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1.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的客体:物
课时目标:了解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有体物;通过对物的法律特征的学习,准确确定何为民法上的物;深入理解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准确掌握物的成分以及从物、孳息的概念,并理解其在物权法上的意义;掌握有关物的分类的知识。
2.1 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2.3 物的构成
2.4 从物与孳息
2.5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2.6 不动产与动产
物权通论
课时目标:了解物权的概念与分类;准确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对于物权体系及物权设立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能利用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与追及效力分析问题;理解物权请求权;准确理解物权公示、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等,并掌握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3.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3.2 物权法定主义
3.3 物权的分类
3.4 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
3.5 物权的追及效力
3.6 物权请求权
3.7 物权变动概述
3.8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3.9 不动产登记于不动产物权变动
3.10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3.11 动产物权变动与动产交付
3.12 观念交付(交付替代)
3.13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所有权
课时目标:理解所有权的概念以及整体性、弹力性、恒久性等特性;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下的所有权形态;准确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殊问题,准确掌握共有的类型与效力,准确理解并能够运用善意取得等所有权原始取得相关知识。
4.1 所有权的意义与特性
4.2 所有权的形态
4.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4 不动产相邻关系
4.5 共有
4.6 善意取得
4.7 其他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
用益物权
课时目标: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理解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对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塑造作用;准确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内容与设立规则。
5.1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5.2 土地承包经营权
5.3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5.4 居住权
5.5 地役权
担保物权
课时目标: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了解我国法上的担保物权体系;掌握抵押权的设立规则与效力;掌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则与效力;掌握留置权的构成与效力;理解多重担保中担保权的行使规则以及一物之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的优先顺位规则。
6.1 担保物权概述
6.2 抵押权的概念与抵押权的设立
6.3 抵押权的效力
6.4 动产抵押的特殊效力
6.5 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
6.6 质权
6.7 留置权
6.8 多重担保与担保物权的竞存
占有
课时目标:理解占有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理解占有制度的功能;理解占有的类型;掌握占有的效力,尤其是占有的保护效力。
7.1 占有的概念与类型
7.2 占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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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知识

应学习完《民法总论》课程或结合《民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论知识内容通过自学已有相当了解。

证书要求

为积极响应国家低碳环保政策, 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国大学MOOC平台将取消纸质版的认证证书,仅提供电子版的认证证书服务,证书申请方式和流程不变。

 

电子版认证证书支持查询验证,可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进行有效性查询,或者访问 https://www.icourse163.org/verify,通过证书编号进行查询。学生可在“个人中心-证书-查看证书”页面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版认证证书。

 

完成课程教学内容学习和考核,成绩达到课程考核标准的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标准不同,详见课程内的评分标准),具备申请认证证书资格,可在证书申请开放期间(以申请页面显示的时间为准),完成在线付费申请。

 

认证证书申请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申请时要求进行实名认证,请保证所提交的实名认证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2. 完成实名认证并支付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并发送电子版认证证书。电子版认证证书生成后不支持退费。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编写组:马工程《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

  3. 刘家安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5. 孙宪忠、朱广新主编:《民法典评注:物权编》(四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中国政法大学
1 位授课老师
刘家安

刘家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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